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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转发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5〕11号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华:
经查,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华控制的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4.06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新华锦集团、张建华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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