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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防止办一个案件搞死一个企业
3月13日,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颜茂昆表示,在企业家人身权保护方面,司法机关要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审查事实证据,定罪证据不足的要宣告无罪;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对于构成犯罪的,要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裁量刑罚,不能轻罪重判。
他说,根据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可以多适用罚金刑。
财产权保护方面,法院要坚持依法慎重原则,查封、扣押、冻结不能够超越法定的对象、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坚持最低限度原则,除了依法责令需要关闭的企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坚持责任自负原则,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时不能牵连、株连。
“法院要多想办法,不能简单化、粗暴化,特别是要防止办一个案件搞死一个企业的情况发生。”
对于中央保护产权文件中提出的“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在司法上如何理解?
对此,颜茂昆表示,所谓“发展的眼光”,就是说不仅要看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更要看现在的形势、当前的政策和法律的变化。过去某种行为被禁止或规定为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可能已经放开了或不认为是犯罪,过去法律规定某种犯罪的刑罚较重,而现在刑罚已经变轻了。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就不宜按照过去的规定去追究责任。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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